主 旨:配合主管機關開放被動轉介客戶至財富管理部門,茲修訂「證券商內部控 制制度標準規範」(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 明:一、案經報奉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 年 5 月 17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010021765 號函同意備查。 二、請適用本案之證券商即得依旨揭標準規範規定辦理,並提報最近一次 董事會依同規範追認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部、稽 核部(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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