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按公司法第 266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依第 156 條第 2 項分 次發行新股,或依第 278 條第 2 項發行增資後之新股,均依本節 之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若依同法第 267 條第 8 項之規 定,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同意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仍須依同法第 266 條之規定,經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有關發行新股之相關事宜(如 發行股數、發行價格、增資基準日等),並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 規定,辦理發行新股登記。 二、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同意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 ,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又自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採一次或分次發行。另發行人經 申報生效後,自得依發行辦法之約定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無須再 經金管會核准,惟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6 0 條之 7 規定辦理公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 年 7 月 1 1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10031353 號函參照) 三、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參照發行新股之規定辦 理,應檢附文件:申請書、向金管會申報之核准文件、董事會議事錄 及簽到簿、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其附件、委託會計師簽證之委 託書、變更登記表。另如有涉及提高額定資本總額須修正章程者,應 加附股東會議事錄、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公司章程。又參照金管會 上開函釋,無須檢附核准增加資本之核准文件。另依法應先經主管機 關許可或核准者,應檢附許可或核准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