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開放國內證券商與銀行得與未於國內登記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臺 股股權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解釋函令一則,自 101 年 9 月 3 日 起廢止
全文內容:廢止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金管證 二字第○九七○○五三六○四號令,並自即日生效。正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財政部、中央銀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銀行局、保險 局、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30 卷 10 期 87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1 年 11 月號第 57 頁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7 年 11 月 11 日金 管證二字第 0970053604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