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修正,爰修正「發行人募集與 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法律事項檢查表」、「發行普通公司債對 外公開銷售承銷商案件檢查表」及「募集設立法律事項檢查表」
全文內容:一、配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一○○四 二九四七號令修正發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 條文,爰修正前開處理準則規定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 資料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發行人募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法律事項檢查表」、「發行普通公司債對外公開銷 售承銷商案件檢查表」及「募集設立法律事項檢查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一年四月九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一○○ 一○二○七號令自即日廢止。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 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 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 公會、臺灣省會計師公會、台北市會計師公會、高雄市會計師公會、中華 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投信投顧組、期貨管理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210 期 41708-41846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30 卷 12 期 73-74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2 年 1 月號第 69 頁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4 月 9 日 金管證發字第 1010010207 號令,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2 年 9 月 14 日金管證 發字第 1020038207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