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茲修正「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 明:一、案經報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 年 11 月 2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10048567 號函准予照辦。 二、本次修正係主管機關同意證券商分支機構辦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 之後檯人員,得擔任文書作業人員兼辦財富管理信託客戶開戶資料及 交易紀錄資料建置及維護等事務性作業,請適用本案之證券商即得依 旨揭標準規範規定辦理,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依同規範追認修正內 部控制制度。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 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交易部、稽核部(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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