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按本部 91 年 5 月 1 日經商字第 09102077120 號函略以:「讓 與已發行股份達百分之百之情形,屬企業併購法之規範範疇。至公司 法第 165 條第 6 項之股份交換,不包括受讓他公司已發行股份達 百分之百之情形。」又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 29 條規定,以股份轉換 之方式,被他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為其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者,公 司所有之股份(包含員工庫藏股)應全數轉換成該既存或新設公司之 股份,合先敘明。 二、至於上市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之規定買回之員工庫藏股 ,如未於公司進行股份轉換前辦理註銷,得否繼續轉讓予公司員工, 應如何申請核准場外交易,及是否可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專案核准,同意母公司得於買回庫藏股時,指定買回子公司因股份轉 換所持有母公司之股份等項,係屬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職掌 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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