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司登記機關於受理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申請延期召開股東常會時, 應注意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第 7 項規定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 6 個月內 召開
主 旨:依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第 7 項規定,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東常會 ,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 6 個月內召開;不適用公司法第 170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前開條文已自 101 年 1 月 1 日施行,各公司登記機關 於受理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申請延期召開股東常會時,應注意前開證券 交易法之規定說 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 年 7 月 27 日金管證交字第 101003090 82 號函辦理。
經濟部商業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