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發字第 102000369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1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3-8 條 (101.01.04)
  • 要  旨:
    私募有價證券因應募人或購買人受撤回投資行政處分而再行轉讓取得者,
    其賣出應受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8  第 1  項規定之限制
    

    全文內容:一、依據「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六款
                  規定辦理。
              二、有價證券私募之應募人或購買人因受業務事件主管機關行政處分命其
                  撤回投資者,得再行轉讓該私募有價證券;但因前開轉讓行為所取得
                  之私募有價證券,再行賣出仍應受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規定之
                  限制。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
              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公開發
              行公司股務協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
              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資料來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32 期 7268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31 卷 3 期 79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2 年 5 月號第 2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