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釋示金融控股公司股份轉換之相關會計處理規定 一、依據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金融控股公司因金融機構股份轉換時所貸記之資本公積,如係來自金 融機構轉換前之未分配盈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四十七條第四項及相關規定,得分派現金股利,亦得於轉換當年度 撥充資本,且其撥充資本比例不受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 則第七十二條之一規定之限制;為使投資人充分知悉上開事項,金融 控股公司應依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條第三十四款規 定,於財務報告附註中揭露其來源、性質、金額、用途及相關法令規 定。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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