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 第六款規定投資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所規範之第 一上市(櫃)、興櫃公司所發行之股份,得以公開收購方式為之,並 應依證券交易法及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 二、 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 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 訊服務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各保管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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