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公司收回(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註銷不再轉讓者,非 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1 條規定之課徵範疇,因此,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全文內容: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60 條之 1 規定,收回或 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如確係收回或收買後辦理註銷不再轉讓 ,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課徵範圍,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178 期 4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2 年 12 月號 第 4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