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交字第 102004429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04 日
相關法條:
  • 公司法 第 272 條 (102.01.30)
  • 證券交易法 第 157 條 (102.06.05)
  • 要  旨:
    投資人依公司法第 272  條規定,以持有股票作價抵繳股款受讓股票公司
    之董事、經理或其他內部人,屬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所稱「取得」之範
    圍
    

    主 旨:有關 台端詢問抵繳股款所涉歸入權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台端 102 年 8 月 28 日電子郵件。
    二、投資人依公司法第 272 條規定以持有之股票作價抵繳股款,受讓公
    司為所受讓股票公司之內部人,該抵繳取得股票之行為屬證券交易法
    第 157 條之「取得」範圍,以股票交付日為取得時點,上市及上櫃
    股票以取得當日所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為取得成本,興櫃股票則以
    取得當日所屬公司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為取得成本。
    正 本:萬○惠君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
    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