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三字第 095013859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04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57 條 (095.05.30)
  • 要  旨:
    公司內部人於集中交易市場投資認購權證,如內部人就信託專戶所持有之
    認購權證具有運用決定權,則有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適用。又到期以
    現金結算之行為應視為賣出                                        
    

    主 旨:貴行開辦之「企業員工福利儲蓄信託業務」於集中交易市場投資認購權證
    時,委託人若為該標的證券公司之經理人,是否適用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行 95 年 4 月 19 日中信銀法託字第 95810340069 號函。
    二、內部人持有認購權證,到期以現金結算之行為,係證券商計算差價後
    ,以現金返還予投資人,核其性質屬投資人履約取得股票後,立即將
    股票賣出而獲得之價金,故現金結算應視為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賣出。
    三、所詢旨揭問題,應視內部人就信託專戶所持有之認購權證是否具有運
    用決定權,如內部人具有運用決定權,對信託專戶所持有之認購權證
    具管理及處分權限,則有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適用。
    正 本:中○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
    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本會法律事務處
    抄 本:本會證券期貨局(第三組)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