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三字第 0960036672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57 條 (095.05.30)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26 條 (096.03.06)
  • 要  旨:
    公開發行公司以所持有上市公司之股份為標的發行交換公司債,因債券持
    有人行使交換權而移轉股份者,屬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所定「賣出」  
    

    主 旨:有關函詢某上市公司之大股東以持有該上市公司之股份為標的發行交換公
    司債是否屬於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第 1 項「賣出」乙案,復如說明二
    ,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 貴公司 96 年 7 月 4 日(96)華證(承)字第 00978 號
    函辦理。
    二、公開發行公司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以所持有上市公司之股份為標的發行交換公司債,發行時尚
    無歸入權之適用;嗣後因債券持有人行使交換權而該發行公司需移轉
    上開上市公司股份予前述債券持有人時,應屬證交法第 157 條第 1
    項所定之「賣出」。
    正 本: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
    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抄 本:本會證期局(第三組)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