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三字第 096004158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3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57 條 (095.05.30)
  • 要  旨:
    公司內部人因吸收合併而取得公司股票,非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所定「
    取得」範圍,無須認定取得時點及取得成本                          
    

    主 旨:有關函詢內部人因吸收合併而取得公司股票,是否屬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第 1 項所定取得範圍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公司 96 年 7 月 24 日中信銀代理字
    第 96201187 號函。
    二、消滅公司股東因取得存續公司為合併所發行之新股,以致取得自己
    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股東之發行
    股票公司之股票,尚非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第 1 項所定「取得
    」範圍,自無取得時點及取得成本之認定問題。
    正 本:中○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