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交字第 102000238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18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57 條 (101.01.04)
  • 要  旨:
    被收購公司內部人參與公開收購之應賣,為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規定之
    之「賣出」,應認定賣出時點及價格                                
    

    主 旨:有關 台端詢問公開收購所涉歸入權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台端 101 年 11 月 6 日電子郵件。
    二、按被收購公司內部人參與公開收購之應賣,屬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
    之「賣出」;有關「賣出」時點及價格之認定,收購對價如採部分現
    金部分有價證券,應以應賣股票交割日作為賣出時點,並以該日作為
    收購對價之有價證券收盤價格所換算之現金價值加計現金對價合計數
    為賣出價格。
    正 本:蔡○欽君(台北市敦○○路○段00號00)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
    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資料來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