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三字第 093000591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09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57 條 (093.04.28)
  • 要  旨:
    上司公司董監、經理人於公司興櫃或上櫃期間取得或賣出所屬公司股票,
    而在 6  個月內公司已上市時再行賣出或買進時,應依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規定計算歸入利益
    

    主    旨:有關上市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
              十之股東於公司尚在興櫃或上櫃期間取得或賣出該公司股票,而六個月內
              公司已上市時再行賣出或買進之情形乙節,仍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
              條之適用。敬請  貴中心加強宣導,請  查照。
    說    明: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台證監字第○九三
              ○四○○二○五號函辦理。
    正    本: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抄    本:證期局(第三組)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