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103 年 3 月 20 日證期(發)字第 1030006078 號函以:「為使具提名權之股東均有公平提名機會,並落實 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針對公司法第 192 條之 1 第 4 項『其他相關 證明文件』之規定,宜採限縮解釋:應指與公司法第 192 條之 1 第 4 項所明定之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董事之承諾書、無第 30 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被提名人為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者應檢附該法 人股東登記基本資料及持有之股份數額證明文件,以及法令所明定要求之 資格條件(如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 2 條及第 3 條規定等)等有關之證明文件,而非由公司任意增加其他資格條件之證 明文件。」請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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