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輔字第 103000893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12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6 條 (102.12.30)
  • 要  旨:
    修正「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及「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
    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各證券商及期貨商至遲應於 103  年 6  月 3
    日依修正後內部控制制度執行
    

    主 旨:公告修正「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及「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
    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 明:一、本(103 )年度「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及「期貨商經營證
    券交易輔助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修正案,業經本公司、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及臺灣
    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修正,並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 年 5 月 5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30014570 號函准予照辦及 103
    年 5 月 9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30014568 號函同意備查。
    二、旨揭修正內容已置於本公司網站(www.twse.com.tw →「產品與服務
    」→「證券商服務」→「券商輔導部」→「文件下載」),請自行下
    載,並即依修正內容修正 貴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及落實執行,至遲應
    於 103 年 6 月 3 日開始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須經董事會通過,
    如未及於 103 年 6 月 3 日前召開董事會通過,亦應儘速召集董
    事會追認,外國證券商在臺分支機構得由在臺分支機構負責人書面同
    意替代之)。
    三、除經通知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無須將內
    部控制制度之訂定或修正內容,申報本公司等證券相關機構,惟 貴
    公司應將內部控制制度之訂定或修正內容及董事會通過之議事錄等資
    料妥善保存,並依主管機關或本公司等證券相關機構通知,即時提供
    查核。
    正 本:各證券商(含櫃檯買賣證券商、專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證券商、兼營
    證券承銷商)、各期貨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
    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交易部、電腦規劃部、資訊服務部、券商輔導部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