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 103001434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1 日
相關法條: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第 58 條 (103.07.15)
  • 要  旨:
    集中交易市場普通交易盤中撮合方式採集合競價者,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系列」、「成交及委託統計資訊」等,
    自 103  年 12 月 29 日起撮合循環秒數調整至 5  秒                
    

    主 旨:公告自 103 年 12 月 29 日起調整集中交易市場普通交易集合競價撮合
    循環秒數至 5 秒,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 年 7 月 15 日金管證交字第 10300
    24579 號函。
    二、自 103 年 12 月 29 日起,集中交易市場普通交易盤中撮合方式採
    集合競價者,撮合循環秒數由現行 10 秒調整至 5 秒。
    三、本公司「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系列」、「成交及委託統計資訊」、與
    富時公司、銳聯公司合編之「臺灣指數系列」及臺灣跨市場指數,揭
    露頻率亦配合於旨揭日期由現行 10 秒調整至 5 秒。
    四、前述調整集合競價撮合循環秒數,可能使資訊傳輸量增加,資訊公司
    及連線證券商宜審慎評估目前與本公司連線之 IP 行情傳輸線路、F-
    IX/FAST 行情資訊線路、提供電子交易網路及機房端(或用戶端)資
    訊接收設備等是否需要強化,俾維持資訊傳輸穩定與安全。
    正 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各資訊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臺灣期貨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
    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
    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