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台財證七 字第○九一○○○六二四四號函、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台財證法字第○ 九二○○○三九三六號函、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台財證法字第○九二○ ○○三九三七號函及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台財證七字第○九三○○○○九 五六號函所定有關申請設置或兼營期貨商許可與許可證照及證券商申請經 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許可與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案件檢查表、名 冊等相關書件格式,均自即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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