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配合開放證券自營商得於其兼營期貨自營業務之期貨自營帳戶中以另設分 戶方式開立期貨非避險分戶從事期貨交易,有關期貨避險分戶及期貨非避 險分戶開戶等相關作業規範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 年 7 月 25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30010 2241 號令辦理。 二、兼營期貨自營業務之證券自營商,基於避險目的開立期貨避險分戶者 ,應檢具需以避險目的從事期貨交易之相關書件函報本公司,辦理開 立期貨避險分戶。另基於非避險目的開立期貨非避險分戶者,則應檢 具下列文件之一,向本公司辦理開立期貨非避險分戶: (一)已取得期貨交易人資格之證明文件。 (二)已取得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資格之證明文件。 (三)已取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得從事非避險目的 之國內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證券自營商向本公司申請時,應經本公司通知審核無誤,上傳開戶資 料完成後,始得進行交易,其期貨避險分戶及非避險分戶之帳戶身分 碼為「H 」,期貨避險分戶交易帳號統一使用「800000-X」,期貨非 避險分戶交易帳號統一使用「800001-X」(檢查碼 X 視各公司編碼 差異而不同)。另證券自營商以期貨避險分戶及期貨非避險分戶從事 期貨交易者,其期貨交易除應符合前揭主管機關令之規定外,其作業 並應符合下列規範: (一)證券自營商以期貨避險分戶及期貨非避險分戶從事期貨交易者,其 未了結部位,與證券自營商於其他期貨經紀商開立之期貨帳戶及兼 營期貨自營部門之末了結部位合併計算,總部位不得逾越本公司所 定之法人部位限制數。 (二)期貨避險分戶、期貨非避險分戶及期貨自營業務之「自營及造市帳 戶」,其 SPAN 保證金計算及保證金抵繳作業,皆應分離計算,且 其部位皆不得跨帳戶逕行沖抵或組合。 (三)有關會計處理部分,依主管機關函令規定「證券自營商從事期貨交 易應獨立設帳」之原則,使用現行既有之會計科目處理,詳細科目 內容如附件。 四、本作業規範自 103 年 10 月 6 日生效;本公司 98 年 11 月 27 日台期交字第 09800116340 號函,自 103 年 10 月 6 日廢止。 正 本:各期貨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 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各業務部門、本公司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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