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 103100075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5 日
相關法條: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7 條 (099.05.26)
  •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101.09.26)
  •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書面意思表示
    之方式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且為推動打造數位金融
    環境政策,自 104.01.05  起停止適用相關函釋 1  則

    主    旨:本會 97 年 12 月 30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700464220  號函自即日停
              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所屬機構。
    說    明:為推動本會「打造數位金融環境-3.0」政策,經查「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
              細則」第 14 條對「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書面意思表示之方式,業明定
              依「電子簽章法」得以電子文件為之。本會並已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參酌前開規定修正其「信用資訊查詢作業控管要點」相關規定,爰旨
              揭函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財團法人金融
              聯合徵信中心(代表人胡○雄)
    副    本: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本會銀行局
    資料來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7 年 12 月 30 日金
      管銀(一)字第 09700464220  號函,自民國 104  年 1  月 5  日停
      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