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證券商轉列特別盈餘公積之解釋函一則,自 104 年 2 月 12 日起 停止適用
主 旨: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八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一一三八八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6 月 18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010011388 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