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 104000586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13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第 23、24、25、31 條 (104.04.07)
  • 要  旨:
    自 104  年 5  月 4  日起,信用交易最低整戶擔保維持率調整為 130% 
    ,訂定證券商等授信機構應配合辦理事項
    

    主 旨:信用交易最低整戶擔保維持率,自 104 年 5 月 4 日起調整為 130%
    ,證券商應配合辦理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3 月 31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400
    11919 號函辦理。
    二、為提供合理之緩衝時間,俾投資人可調整其部位,104 年 5 月 4
    日至 5 月 31 日期間,投資人信用帳戶之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 130
    % 但達 120% 以上,投資人未依據授信機構之通知補足融資自備款或
    融券保證金差額時,請各授信機構暫勿處分其擔保品,仍請俟整戶擔
    保維持率低於 120% 始予處理。
    三、各授信機構並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加強對投資人宣導:為減少整戶擔保維持率提高至 130% 對投資人
    之影響,請各授信機構自即日起,加強對投資人宣導,並於放寬漲
    跌幅度實施日屆臨前,就尚存追繳紀錄者(含整戶擔保維持率介於
    120% 至 130% 者),特別輔導。
    (二)緩衝期間通知投資人補繳差額作業:104 年 5 月 4 日至 5 月
    31 日之緩衝期間,授信機構仍應就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 130% 之
    投資人,通知補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差額。
    (三)重發投資人追繳通知:放寬漲跌幅度實施日(104 年 6 月 1 日
    )取消尚存之投資人追繳紀錄,並於當日重發投資人追繳通知。
    (四)放寬漲跌幅度實施日投資人擔保品處分作業:授信機構依規定,應
    於實施日(104 年 6 月 1 日)處分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 120%
    之投資人擔保品作業,仍繼續執行,不因取消投資人追繳紀錄而受
    影響。
    四、前述說明三(一)加強對投資人宣導部分,請各代理融資融券業務之
    證券商,協助簽約之證券金融公司辦理。
    正 本:各證券商、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
    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博
    仲法律事務所、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
    單位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