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修正「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財富管理業務:以信託方式 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 說 明:一、案經報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5 月 8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40015552 號函准予照辦。 二、請適用本案之證券商即得依旨揭標準規範規定執行,並提報最近一次 董事會追認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 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券商輔導部(均含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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