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放寬證券商自營部門參與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平台,公告修正「有價證券 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如附件,並自 104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 說 明: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5 月 18 日金管證交字第 1040009 945 號令及金管證交字第 10400099454 號函辦理。 二、自 104 年 6 月 1 日起,放寬本公司當日沖銷交易標的: (一)現行已開放標的:「臺灣 50 指數」成分股股票、「臺灣中型 100 指數」成分股股票。 (二)新增股票標的:得為發行認購(售)權證標的(含獎勵 A 級發行 人可發行標的),並經本公司公告之股票。考量整體作業及公布時 程,本公司於認購(售)權證標的異動後次一營業日調整當日沖銷 交易標的。 (三)新增 ETF 標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受益憑證、期貨信託事業發行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 益憑證及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定 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 資單位,並於上市當日納入當日沖銷交易標的。 (四)上開有價證券經本公司公告為變更交易方法或處置者,不得列入。 三、另自 104 年 6 月 1 日起,開放證券商自營部門(證券買賣帳號 為 000000-0 )參與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平台借入及出借證券,並請依 下列事項辦理: (一)證券商自營部門因當日沖銷交易產生之券差,開放得透過應付當日 沖銷券差平台借入證券,惟其他交易行為產生之券差,不得透過此 平台借入證券,證券商應落實控管交易目的。 (二)因應證券商自營部門得參與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平台,證券商自營部 門從事先賣出後買進當日沖銷交易,應納入經紀部門或有券源計算 控管。 (三)為避免自營部門與客戶間之利益衝突,證券商內部應建立券源分配 原則,規範或有券源優先提供經紀部門之客戶使用,另透過應付當 日沖銷券差平台借券,證券商應先滿足經紀部門之客戶券差借券需 求,若有剩餘,再由自營部門借入。 四、為維護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券人權益,「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 辦法」增訂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券取借原則,證券商就得滿足當日沖 銷券差數量之情形下,對已確認有意願出借者,依出借費率由低而高 取借,亦請證券商向投資人說明。 正 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 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期貨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財團法人證 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各 資訊公司(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各單位(含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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