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 104001684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9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 第 4 條 (104.08.19)
  • 要  旨:
    新增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買賣證券帳號,並自 104  年 8  月 19 日起實
    施                                                              
    

    主 旨:公告新增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買賣證券帳號暨修正「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
    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肆
    、一、外資編號之編碼原則,自即日起實施。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8 月 17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400
    31385 號函辦理。
    二、證券商接受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開戶時,如 990xxx-x 至 996xxx-x
    及 950xxx-x 至 956xxx-x 帳號用罄,請以 943xxx-x 至 947xxx-x
    帳號開立,身分碼為 401。
    三、證券商依據本公司營業細則第 77 條之 1 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
    ,接受海外存託憑證存託機構之國內代理人代理開戶時,請以 940xx
    x-x 至 942xxx-x ,及 948xxx-x 帳號開立,身分碼為 405。
    四、上市公司因分割減資,致其海外存託憑證持有人取得受讓公司股份或
    受讓公司與他公司合併後之存續公司股份,證券商依據本公司營業細
    則第 77 條之 1 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接受該等海外存託憑證
    存託機構之國內代理人代理開戶時,沿用本公司 99 年 6 月 23 日
    臺證交字第 0990016772 號公告,仍以 949xxx-x 帳號開立,身分碼
    為 405。
    五、囿於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可使用買賣證券帳號有限,於買賣證券帳號
    擴編規劃完成前,無法為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新增買賣證券帳號,各
    證券商應以「確有交易需求」為開戶原則,妥善使用帳號資源。
    六、本配合修正「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
    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肆、一、外資編號之編碼原則(
    如附件)。
    正 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各保管機構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臺灣期貨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法
    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博仲
    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券商輔導部(含附件)、電腦規劃部(含
    附件)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