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上字第 099170150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27 日
相關法條: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第 28-1 條 (099.03.09)
  • 相關函釋:
  • 臺證上二字第 1041704550 號
  • 要  旨:
    外國企業來臺申請第一上市,其董監事進修應注意事項之規範及處理方式
                                                                    

    主 旨:轉知中介機構輔導外國企業來臺申請第一上市應注意事項如說明,請 貴
    公司於輔導外國企業來臺上市時應確實發揮專家職能,善盡輔導責任,請
    查照。
    說 明:一、有關外國企業來臺申請第一上市,其董監事進修應注意事項,現行規
    範及處理方式說明如后:
    (一)因外國企業董監事仍應暸解我國公司治理相關規定,故其進修範圍
    除應加強股東權益保護事項相關課程,亦應參酌「上市上櫃公司董
    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以下簡稱推行要點)之參、三規定:
    「上市上櫃公司為促進各董事及監察人具備實務守則第二十條第三
    項各款及第四十三條之能力,對於董事、監察人之進修,宜考量在
    各董事、監察人之專業能力以外之範圍,選擇涵蓋公司治理主題相
    關之財務、風險管理、業務、商務、法務、會計等課程,或內部控
    制制度、財務報告責任相關課程。」。
    (二)至董監事進修時數要求,比照國內上市申請案之方式辦理,其國外
    上課時數可否折抵,仍須視其進修機構是否符合推行要點之參、四
    規定之進修體系範圍。
    二、另本公司已將前開事項及第一上市、第二上市相關規範說明載於交易
    所之外國企業專區(http://www.twse.com.tw/ch/listed/alien_
    business/welcome.php)及外國企業來臺上市常見問題與說明(FAQ
    )(http://www.twse.com.tw/ch/listed/alien_business/qanda.
    php ),請善加參酌使用,並將相關訊息周知所輔導之外國企業。
    正 本:各證券承銷商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4  年 8  月 27
      日臺證上二字第1041704550  號函,自即日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