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證櫃輔字第 1040600279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第 2、7、8、10、11、16、17、19 條 (104.09.15)
  • 要  旨:
    配合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之修正,爰修正證券商月計表
    之「應收借貸款項、備抵壞帳」等會計項目,並自 104  年 12 月申報  
    11  月份月計表開始適用
    

    主 旨:修正證券商月計表部分會計項目如說明,並自 104 年 12 月申報 11 月
    份月計表開始適用。
    公告事項:一、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04 年 9 月 15 日公告修正「證券商
    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自 104 年 11 月 30 日
    施行,爰修正下列會計科目:
    (一)114061 應收借貸款項-客戶以其買進證券或其他商品為擔保;
    (二)114062 備抵壞帳-應收借貸款項-客戶以其買進證券或其他商品
    為擔保;
    (三)114063 應收借貸款項-客戶以其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為擔
    保;
    (四)114064 備抵壞帳-應收借貸款項-客戶以其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其
    他商品為擔保。
    二、有關修正後之月計表格式,請配合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線
    時間辦理。
    正 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