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第二十二款規定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不得 有其他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或經本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行為,包括證 券商與發行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簽訂參與契 約,成為參與證券商者,不得以規避稅負為訴求,從事指數股票型基 金(ETF )實物申購之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 二、參與證券商如有發現投資人疑似或有合理理由懷疑其以規避稅負為目 的,申請 ETF 實物申購者,應拒絕該投資人之申購,並提供該投資 人相關資料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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