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輔字第 105000527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8 日
相關法條: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 第 1 條 (105.03.28)
  • 要  旨:
    因應金融科技發展及減輕證券商經營壓力,刪除證券商營業廳應設置錄影
    設備之規定,惟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等應增加並落實證券商客戶(含
    代理人)臨櫃交易相關內控內稽查核作業及頻率
    

    主 旨:修正本公司「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壹、三
    、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 明: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 年 3 月 25 日金管證券字第 1
    050008165 號函准予照辦。
    二、因應金融科技發展及減輕證券商經營壓力,爰修正旨揭規章,刪除證
    券商營業廳應設置錄影設備之規定,惟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等應
    增加並落實證券商客戶(含代理人)臨櫃交易相關內控內稽查核作業
    及頻率,本公司並將加強督導。
    正 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
    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法源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
    事務所(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本公司各單
    位(含附件)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