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輔字第 105050062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9 日
相關法條: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以媒體申報財務報表作業辦法 第 5、8 條 (105.03.09)
  • 要  旨:
    修正「證券商以媒體申報財務報表作業辦法」,自 105  年 4  月申報  
    105 年 3  月份證券商財務資料起適用
    

    主 旨:公告修正本公司「證券商以媒體申報財務報表作業辦法」,自 105 年 4
    月申報 105 年 3 月份證券商財務資料起適用,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38 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 年 1 月
    27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1410 號令辦理。
    二、本次修正要點如下(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一)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38 條開放證券商得經客戶同意將客戶交割款項
    留存於證券商交割專戶,爰新增會計項目。
    (二)主管機關 105 年 1 月 27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1410 號令開
    放證券商得以自有資金投資其募資平台辦理股權募資之公司股票,
    並有限額規範,爰新增相關申報內容。
    (三)配合實務酌修文字。
    三、上開修正內容如有疑義,屬財務報表業務部分,請洽本公司券商輔導
    部黃小姐(電話 02-81013770),屬電腦傳輸部分,請洽谷先生(電
    話 02-81013751)。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期貨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植
    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
    本公司券商輔導部(含附件)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