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開放證券商得受理非法人團體委託買入有價證券,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 」第 75 條之 1 及「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 3 條如附件,並自 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 明: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 年 4 月 11 日金管證券字第 1 050009295 號函准予照辦。 二、證券商受理非法人團體開戶,仍應依現行規定辦理: (一)以非法人團體負責人之個人名義開戶,將非法人團體名稱併列於戶 名內,並由其負責人檢附主管機關登記證照(或核准成立、備案或 其他登錄證明之文件)影本、稅捐機構發給之設立扣繳單位編配統 一編號通知單影本(如係免扣繳所得稅者,須另附「所得稅免扣繳 證明」乙份)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辦理。 (二)身分碼為 185,以與其他帳戶所有區隔。 三、證券商受理非法人團體開戶、徵信及評估買賣額度時,應確實依「中 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受託買賣業務瞭解委託人及徵信與 額度管理自律規則」辦理。 正 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 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法源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 事務所(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本公司各單 位(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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