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字號: 中證商業字第 105000311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30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34 條 (104.11.12)
  • 要  旨: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對於公務機關查詢刑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遊說法及監察法之案件,屬職
    權調查者應不予收取查詢費用
    

    主 旨:有關本公會「會員辦理公務機關查詢、解繳及變賣扣押財產收費作業要點
    」第 5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對於公務機關部分查詢案件屬職權調查者
    應不予收取查詢費用,請 貴會員確實依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本公會「會員辦理公務機關查詢、解繳及變賣扣押財產收費作業要
    點」(以下簡稱扣押財產收費作業要點)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會員受理公務機關查詢客戶資料(含受理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解
    繳及變賣客戶扣押有價證券等財產)時,得依成本酌收作業費;但刑
    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
    遊說法及監察法之查詢案件不予收取。」
    二、依「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 14 條規定,調查局係合法偵查犯罪之
    機構,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之司法警察官。檢察
    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為「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34 條第 2 項「應依
    法令所為之查詢」。若檢察署或法務部調查局所屬各調查處(站)正
    式備文,其中各調查處(站)由各處長(副處長)、主任(副主任)
    判行,於函文意旨表明係為偵辦案件或協助檢察機關偵辦案件需要而
    調取資料,且同時已副知法務部調查局時,請 貴會員應依「扣押財
    產收費作業要點」第 2 條、第 5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提供資料予
    檢調單位,並列於不予收取查詢費用之案件。
    三、另對於法院於審判程序中,依法律規定所為職權調查,因屬司法權之
    行使,與一般人民行使私權有別,爰如遇法院於查詢公文裡註記「本
    件屬職權調查案件,請免收取作業費用」字樣時,亦列於不予收取查
    詢費用之案件。
    四、旨揭扣押財產收費作業要點, 貴會員得逕自本公會網站上自行下載
    。(http://www.csa.org.tw →公會法規→自律規章)
    正 本:本公會所屬各證券商會員總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司法院民事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
    務部調查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