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 105000990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3 日
相關法條:
  •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申購買回風險預告書 第 1 條 (105.06.03)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第 2、3、4、8、17 條 (105.06.03)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辦理申購買回作業要點 第 2、5 條 (105.06.03)
  • 要  旨:
    配合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槓桿型期貨 ETF  與反向型期貨 ETF  並在
    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修正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申購買回風險預
    告書及相關規定,自 105  年 6  月 3  日起實施
    

    主 旨:為配合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槓桿型期貨 ETF 與反向型期貨 ETF 並
    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修正本公司相關規定及風險預告書如附件一至四,
    自公告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 年 5 月 31 日金管證期字第 1050
    021097 號函辦理。
    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含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
    益憑證上市後,專業機構投資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私募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事業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
    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經紀商兼營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所經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及期貨經理事業所經理
    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等委託買賣及辦理申購、買回時得免簽署風險預
    告書。
    三、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上市後,投資人首次委託
    買賣或申購、買回,應符合適格性條件,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
    則所稱專業投資人及前項投資人等得免受適格性限制。
    四、另增訂外幣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不得為證券金融事業辦理
    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及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
    正 本:各證券商總公司(請張貼營業處所)、各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中
    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
    )、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植根
    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
    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含附件)、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本公司各單位(含附件)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