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證券市場編碼原則」第壹點第 14 項第三款如附件 1 。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 年 7 月 7 日金管證期字第 10500 25227 號函。 二、配合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槓桿型與反向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 金,修正旨揭編碼原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修正對照表如附件 2) 。 正 本:各證券經紀、自營商、各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各保管機構、各資訊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中 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 同業公會(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 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 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 )、本公司各單位(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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