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上二字第 105170282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2 日
相關法條: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第 10 條 (104.12.16)
  • 要  旨:
    修正得為上市認購(售)權證標的證券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境外指數股票
    型基金種類,並自 105  年 7  月 12 日起實施
    

    主 旨:增列已上市之「富邦印度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印度 NIFTY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印度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印
    度 NIFTY 單日正向兩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富邦印度 ETF 傘型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印度 NIFTY 單日反向一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泰 A50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時中國 A50 單日正向 2 倍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國泰 A50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時中國 A50
    單日反向 1 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等 5 種指數股票型基金為上市認購
    (售)權證標的證券,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 明:目前得為上市認購(售)權證標的證券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境外指數股票
    型基金共計 43 種,詳如附件。
    正 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
    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中華民
    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含附件)、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含
    附件)、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人協會(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各單位(含附件)
    相關圖表:
  • 附件 得為上市認購(售)權證標的證券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DOC
  •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