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十六條、第二 十六條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契約書第十五條條文如附件, 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 明: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 年 7 月 14 日金管證投字第 1 050023697 號函准予照辦。 二、有關授信機構得以符合電子簽章功能之電子郵件替代書面通知等事項 ,請貴公司加強宣導。 正 本:各證券商、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 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 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含附件)、本公司各單位(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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