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企字第 105110179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2 日
相關法條:
  • 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編製要點 第 4 條 (105.07.22)
  • 要  旨:
    配合公司法之修正將「員工紅利增資股或新股權利證書上市日」修正為以
    「員工酬勞增資股或新股權利證書上市日」為基準調整指數基值,為使前
    後條文一致,爰修正「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編製要點」第
    4 點
    

    主 旨:修正「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編製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
    起實施,請查照。
    說 明:一、本公司前於 105 年 7 月 15 日以臺證企字第 1051101715 號函,
    配合 104 年 5 月 20 日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修正及第二百三
    十五條之一之增訂,將旨揭「編製要點」原第三點第三項「員工紅利
    增資股或新股權利證書上市日」,修正為「員工酬勞增資股或新股權
    利證書上市日」。
    二、為使前後條文一致,爰將旨揭「編製要點」原第四點「基值之調整公
    式」中,「本要點三之(三):調整市值=增資股或新股權利證書上
    市前一日之普通股收盤價×員工紅利轉增資股數」,修正為「本要點
    三之(三):調整市值=增資股或新股權利證書上市前一日之普通股
    收盤價×員工酬勞轉增資股數」。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一,修正後
    之編製要點如附件二。
    正 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國泰證
    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
    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
    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
    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
    仲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臺灣
    指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