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編製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 起實施,請查照。 說 明:一、本公司前於 105 年 7 月 15 日以臺證企字第 1051101715 號函, 配合 104 年 5 月 20 日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修正及第二百三 十五條之一之增訂,將旨揭「編製要點」原第三點第三項「員工紅利 增資股或新股權利證書上市日」,修正為「員工酬勞增資股或新股權 利證書上市日」。 二、為使前後條文一致,爰將旨揭「編製要點」原第四點「基值之調整公 式」中,「本要點三之(三):調整市值=增資股或新股權利證書上 市前一日之普通股收盤價×員工紅利轉增資股數」,修正為「本要點 三之(三):調整市值=增資股或新股權利證書上市前一日之普通股 收盤價×員工酬勞轉增資股數」。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一,修正後 之編製要點如附件二。 正 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國泰證 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 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 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 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 仲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臺灣 指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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