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 105002216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37-1 條 (105.08.02)
  • 相關函釋:
  • 金管證交字第 1050044060 號
  • 要  旨:
    自 105  年 11 月 21 日起,新增放寬得為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標的得為當
    日沖銷交易標的
    

    主 旨:新增放寬得為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標的得為當日沖銷交易標的,並自 105
    年 11 月 21 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 明: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 年 11 月 14 日金管證交字第 1050044
    060 號令辦理。
    二、自 105 年 11 月 21 日起,放寬本公司當日沖銷交易標的:
    (一)除已開放之「臺灣 50 指數」成分股股票、「臺灣中型 100 指數
    」成分股股票、得為發行認購(售)權證標的(含獎勵 A 級發行
    人可發行標的)、或得為融資融券之有價證券外,本次新增得為有
    價證券借貸交易標的,並經本公司公告者。上開有價證券經本公司
    公告為變更交易方法或處置者,不得列入。
    (二)考量整體作業及公布時程,本公司於得為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標的異
    動後次一營業日調整當日沖銷交易標的。
    正 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
    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
    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資訊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
    所、本公司各單位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