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新增放寬得為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標的得為當日沖銷交易標的,並自 105 年 11 月 21 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 明: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 年 11 月 14 日金管證交字第 1050044 060 號令辦理。 二、自 105 年 11 月 21 日起,放寬本公司當日沖銷交易標的: (一)除已開放之「臺灣 50 指數」成分股股票、「臺灣中型 100 指數 」成分股股票、得為發行認購(售)權證標的(含獎勵 A 級發行 人可發行標的)、或得為融資融券之有價證券外,本次新增得為有 價證券借貸交易標的,並經本公司公告者。上開有價證券經本公司 公告為變更交易方法或處置者,不得列入。 (二)考量整體作業及公布時程,本公司於得為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標的異 動後次一營業日調整當日沖銷交易標的。 正 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 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 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資訊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 所、本公司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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