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上二字第 105002301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相關法條: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第 11 條 (105.11.29)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 第 7 條 (105.11.29)
  • 要  旨:
    為使投資人投資以指數為標的之權證能有更多樣化的選擇,爰將標的指數
    改以經證交所公告者為限,而不侷限於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及產業分類指
    數
    

    主 旨:修正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 11 條及「認購(售)權
    證買賣辦法」第 7 條如附件,均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 明: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 年 11 月 24 日金管證券字第 1
    050043445 號函准予照辦。
    二、近年來本公司推出多種指數,為使投資人投資以指數為標的之權證能
    有更多樣化的選擇,以活絡權證市場,爰將標的指數改以經本公司公
    告者為限,俾使未來能陸續增加標的指數,而不侷限於發行量加權股
    價指數及產業分類指數。
    正 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
    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中華民
    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含附件)、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含
    附件)、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人協會(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各單位(含附件)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