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 106000159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8 日
相關法條: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第 6、9、10、19、24 條 (106.02.08)
  • 要  旨:
    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加掛 ETF  得選定不同於被加掛 ETF  之
    交易單位,自 106  年 4  月 24 日起實施
    

    主 旨: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加掛 ETF 得選定不同於被加掛 ETF 之
    交易單位,公告本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如附件,自
    106 年 4 月 24 日起實施。
    依 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 年 1 月 25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50053511 號
    函。
    公告事項:一、因應 ETF 多元化發展,加掛 ETF 有各種幣別之市場需求,惟當不
    同幣別間幣值差異較大時,加掛 ETF 與被加掛 ETF 在相同交易單
    位下,有同一升降單位二者價值差異過大之情形,為使加掛 ETF 與
    被加掛 ETF 同一升降單位價格貼近,加掛 ETF 之交易單位得由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選定之。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選定加掛 ETF 之交易單位,須為一百受益權單位
    或其整倍數。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