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輔字第 106050183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9 日
相關法條: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第 94 條 (106.05.08)
  • 相關函釋:
  • 台證交字第 0930016260 號
  • 要  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 94 條第 4  項所稱「當地國」
    ,係指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多邊瞭解備忘錄」簽署國或地區        

    主 旨:放寬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九十四條第四項所稱「當地國」範圍,並自即日起
    實施,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105 年 5 月 16 日金管證券
    字第 1060016597 號函辦理。
    二、旨揭「當地國」範圍放寬為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IOSCO )多邊瞭解備忘
    錄(MMoU)簽署國或地區。
    三、各證券商於簽訂介紹佣金契約前及稽核人員執行 AA-11600 (一)查
    核項目時,應先至 IOSCO 網站查詢 MMoU 簽署名單,並留存查核軌
    跡。
    四、本公司 93 年 7 月 9 日台證交字第 0930016260 號函,自即日廢
    止。
    正 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博
    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券商輔導部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93 年 7  月 9  日
      台證交字第 0930016260 號函,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