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本公司營業細則第 75 條第 11 款及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 4 條第 8 項所定預先收足款券措施補充說明,請查照惠辦。 說 明:一、依據本公司營業細則第 75 條第 11 款及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第 4 條第 8 項辦理。 二、證券經紀商受理委託人委託於當市開市前三十分鐘內或收市前一段 時間內大量委託買賣後大量撤銷,經本公司通知證券經紀商向委託 人預先收足款券措施者,於當日沖銷交易採先賣後買,先賣部分無 券可供預收時,應先預收賣出委託金額之款項。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 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 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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