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 106001793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9 日
相關法條: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第 77-7、77-8 條 (106.08.07)
  • 要  旨:
    大陸籍員工具上市(櫃)公司或第一上市(櫃)公司內部人身分之股權管
    理,其適用現行登記及開戶相關規定
    

    主 旨:為大陸籍員工具上市(櫃)公司或第一上市(櫃)公司內部人身分之股權
    管理,其適用現行登記及開戶相關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106 年 9 月 19 日證期(券
    )字第 1060023941 號函辦理。
    二、上市(櫃)公司海外子(分)公司具母公司內部人身分之大陸籍員工
    或第一上市(櫃)公司具內部人身分之大陸籍員工適用本公司營業細
    則第 77 條之 7 規定,得以大陸籍股東之資格條件申請辦理登記,
    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符合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
    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規定之文件,如申請登記表、代理人授
    權書或代表人指派書及身分證明文件等。
    (二)大陸籍員工依法認購、獲配或讓受股份之證明文件及上市(櫃)公
    司或第一上市(櫃)公司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發行新股或員工認股
    權憑證影本。
    (三)具上市(櫃)公司或第一上市(櫃)公司內部人之聲明書。
    三、前項大陸籍員工適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 77 條之 8 規定,其國內代
    理人或代表人向證券商辦理開戶時,除本公司營業細則第 77 條之 7
    第 1 項規定文件外,並應檢具前項(二)規定依法認購、獲配或讓
    受股份之證明文件。
    四、前項帳戶限於賣出該等員工因行使認購有價證券權利、或因讓受與配
    發而取得之股票,及因依法參與公開收購應賣或因發行公司參與併購
    而取得之其他上市(櫃)或第一上市(櫃)公司股票,及基於該等股
    票配發、認購或讓受而取得之股票,不得從事其他證券買賣交易。
    正 本:各證券商、各保管機構、各上市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
    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國際通商法律事
    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