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輔字第 106050488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2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 14 條 (106.09.30)
  • 要  旨:
    證券商之內部稽核報告得以無紙化之電子方式製作,自 107  年 1  月 2
    日起實施
    

    主 旨:證券商之內部稽核報告得以無紙化之電子方式製作,自即日起實施,請查
    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 年 3 月 15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600
    05606 號函及 106 年 12 月 19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600477961 號
    公告辦理。
    二、證券商採無紙化之電子方式製作並儲存稽核報告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應建立完整電子簽核與檔案儲存制度及備份機制,簽核完竣之稽核
    報告應採唯讀方式儲存。
    (二)儲存之檔案應為完整之內部稽核報告,包括查核報告、查核明細表
    、查核工作底稿及附件,且應易於勾稽與讀取。
    (三)外部單位進行查核時,需能完整提供電子簽核之歷程及稽核報告,
    且能依查核需求即時列印提供。
    三、採無紙化之電子方式製作並儲存稽核報告之證券商,除應符合說明二
    之條件外,並應符合以下有關電子設備規格、相關資安防護及簽核軌
    跡作業流程、檔案保存期限及備份機制之規範:
    (一)電子設備規格:各證券商採用之系統及設備不盡相同,如欲採用以
    無紙化製作及儲存稽核報告者,系統設計應符合所規範之相關資安
    防護及製作、簽核、儲存暨備份之要求。
    (二)相關資安防護及簽核軌跡作業流程:
    1.建立完整電子簽核與檔案儲存制度,簽核完竣之稽核報告應採唯
    讀方式儲存。
    2.儲存之檔案應為完整之內部稽核報告,包括查核報告、查核明細
    表、查核工作底稿及附件,且應易於勾稽與讀取。
    3.外部單位進行查核時,須能完整提供電子簽核之歷程及稽核報告
    ,且能依查核需求即時列印提供。
    4.登入系統應有身分密碼之驗證確認。
    5.應完整留存登錄、存取及簽核之軌跡紀錄。
    (三)檔案保存期限:應依法令規定辦理(註:依現行證券暨期貨市場各
    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14 條,稽核報告、工作底
    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 5 年)。
    (四)備份機制:
    1.應建立備份機制。
    2.檔案應抄錄備份存於另一安全處所。
    3.若儲存於與電腦中心同一建築物內,應鎖存於防火之房間或防火
    且防震之防火櫃中。
    4.存放備份資料之儲存媒體,應於其標籤上註明存放資料之名稱及
    保存期限。
    5.證券商應自訂備份週期,惟至少一個月應備份 1 次。
    (五)其他:
    1.系統故障之機制:
    (1)無法當日修復者,應先以紙本製作故障期間之稽核報告。
    (2)如遇外部查核,應能提供完整稽核報告之備份資料。
    (3)一個年度內故障次數過多者(達 6 次以上),隔年度須變更
    為紙本稽核作業。
    2.資料毀損之申報:如證券商發生設備故障或作業疏漏導致資料毀
    損,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將其原因事實及改善情形向本公
    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申報。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期
    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
    務所、本公司券商輔導部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