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貴公會建議華僑及外國人得全權委託期貨經理事業從事有價證券交易 及開放期貨經理事業運用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從事國外交易外匯事宜等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會 106 年 4 月 26 日中期商字第 1060001850 號及 10600 01851 號函。 二、旨揭建議案,本會業於 107 年 1 月 5 日發布有關期貨經理事業 管理規則第 32 條第 5 項規定之令,並將於近日內發布有關華僑及 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之令予以放寬,惟期貨經理事 業接受華僑及外國人全權委託從事期貨交易及證券投資,其資金運用 如涉及新臺幣結匯,應由華僑及外國人之國內代理人依外匯收支或交 易申報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期貨經理事業不得代華僑及外國人結 匯,請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並檢討修正期貨經理事業之內部控制制 度標準規範報會。 正 本: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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