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輔字第 107001584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7 日
相關法條: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第 25 條 (107.08.17)
  • 要  旨:
    證券商未放置於營業處所之受託契約,應注意存放地點、環境及設備安全
    性,並加強存取保管之安全維護措施
    

    主 旨:公告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第 25 條條文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
    依 據: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 年 8 月 14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703
    24387 號函同意照辦。
    公告事項:一、考量增進證券商有效運用營業據點使用空間,開放證券商在建立資料
    保護及內部控制制度等配套措施之前提下,得將委託人簽訂之受託契
    約以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媒體方式儲存,契約原本可不置於營業處
    所,以符合實務需求。
    二、證券商未放置於營業處所之受託契約,應注意存放地點、環境及設備
    之安全性,並加強存取保管之安全維護措施及訂定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應包含下列重點:
    (一)存放地點、環境及設備之安全性:
    1.存放於專業倉儲公司時,需選擇合法立案,設有資料保全措施之
    倉儲公司。
    2.存放證券商其他閒置處所時,應於原有門戶設置保全系統及門禁
    管理,並指派專人負責管理所儲存之資料。
    3.應建立未放置於營業處所之受託契約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制度內
    容應包含資料存放方式、調閱資料規則及儲存地點管理等規範,
    並訂定相關內部稽核制度。
    (二)如以媒體方式儲存受託契約,電子設備規格及相關資安防護之規範

    1.電子設備規格:各證券商採用之系統及設備不盡相同,如欲採用
    以媒體方式儲存者,系統設計應符合所規範之相關資安防護及儲
    存之要求。
    2.相關資安防護作業流程:
    (1)登入系統應有身分密碼之驗證確認。
    (2)應完整留存登錄及存取之軌跡紀錄。
    (3)以媒體方式儲存之受託契約應設有限制修改原始檔案之機制,
    避免檔案遭竄改。
    (4)外部單位進行查核時,須能完整提供以媒體方式儲存之受託契
    約,且能依查核需求即時列印提供。
    3.檔案保存期限:應依法令規定辦理。
    4.其他:
    (1)資料管理:以媒體方式儲存之受託契約,應建立完整目錄及管
    理程序。
    (2)系統故障之機制:無法當日修復者,如遇外部查核,應能適時
    提供受託契約原本。
    (3)資料毀損之申報:如證券商發生設備故障或作業疏漏導致媒體
    方式儲存受託契約之資料毀損,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將
    其原因事實及改善情形向本公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商業同
    業公會申報。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