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公告申報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及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之情形,屬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3 款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之事 項
全文內容:按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 公告並申報之營運情形,指下列事項:一、合併營業收入額。二、為他人 背書及保證之金額。三、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之事項。」,依公開發行公司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公告申報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及依公 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公告申報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 性商品交易之情形,屬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三款其他主管機關所 定之事項。
行政院公報 第 24 卷 237 期 55887 頁